◆◆案情描述
2013年1月2日,湖北某旅行社組織游客從印度返回武漢時,一名游客在飛機上發現隨身攜帶的財物被盜。隨后,旅行社領隊及時報案取證,最終獲取保險賠付。
◆◆調處經過
調處員接到報案后,第一時間告知旅行社索賠事宜及索賠材料清單,特別提醒旅行社注意收集索賠證據,調處員多次上門與旅行社分析案情,與游客反復溝通,使游客最終理解了自身責任和可獲賠金額。
◆◆案例啟示
1. 旅途中,導游及領隊要經常提醒游客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及財物,特別是要向游客講解防范物品及財物被盜的方法。事前警示、行程中充分提示,有利于化解游客財物被盜風險。
2. 發生游客財物被盜時,旅行社工作人員應及時搜集證據,充分向游客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在示范項目調處員的協助下積極幫助游客索賠。
◆◆專家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旅行社對在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代管的行李物品發生滅失、毀損時,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旅行社對于其代管的行李物品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堵糜畏ā返诹䲢l規定,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因此,旅行社負有經常提示旅游者注意在旅游過程中保管好自身攜帶財物的義務,以及選擇合格供應商義務,如選擇安全防范設備設施完善的酒店。旅行社盡到上述義務的,對于旅游者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對代管行李物品及旅游過程中或者在履行輔助人場所內財產被盜竊的損失,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案中尚無法確定旅行社是否盡到告知義務,但對于游客在飛機上隨身攜帶財物被盜事件,旅行社未盡告知義務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很小,旅行社只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游客的財產被盜損失能夠得到理賠,是因為示范項目保險條款將旅游者財產被盜納入到賠償責任范圍內。示范項目條款第四條規定,在被保險人組織、接待的旅游活動中,旅游者財產有明顯痕跡被盜竊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示范項目在旅游者財產損失賠付方面超出了旅行社責任范圍,增加了對旅游者財產安全的保障范圍,充分體現了示范項目的優勢。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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