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1年1月29日,西安某旅行社包機組織26名游客赴泰國旅游,但旅行社在機位協調中出現失誤,多招了6名游客。經過與游客協調,旅行社安排原領隊帶領6名游客從廣州轉赴泰國。其他游客按原計劃乘包機飛泰國出關時,因沒有領隊被邊防拒絕出境導致旅程延誤,產生機票、酒店等費用損失高達16萬余元。
◆◆調處經過
旅行社投保了旅程延誤附加險,賠償限額20萬元。本案中,旅行社是否存在管理不善是本案能否定責和獲得理賠的關鍵所在,也是可能與保險公司產生爭議的焦點。
旅行社包機機位失控、多招徠了6名游客,是導致旅程延誤的重要原因;旅行社安排領隊帶領6名游客從廣州轉赴泰國時,放棄對包機團隊的領隊服務,因小失大,是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
在案件處理中,調處員多次組織保險公司和旅行社召開協調會,協助旅行社出具有說服力的延誤原因證明,包括提供由邊防部門出具的延誤原因證明。調處員在旅行社收集邊防部門出具的延誤證明遇到困難時,建議由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共同到邊防部門求證,最終順利完成取證,旅行社獲賠14萬元。
◆◆案例啟示
1. 本案的風險主要是旅行社對邊檢相關要求的忽視,未配備領隊,旅行社不因有了保險而放松對風險的管理。旅行社在投保時,價格高低并不是首要考慮的,而是應當管用、夠用。
2. 保險索賠難度有二,一是相關證明材料難以收集,二是索賠金額越高,理賠難度越高。本案中經過調處員的協調建議,此“兩難”得到了解決,說
明由旅行社業設計、旅行社自主選擇的示范項目能夠為旅行社的安全經營保駕護航。
3. 調處工作離不開原則性和靈活性,本案中邊防部門不愿出具書面證明,調處員創造性地組織各方實地求證,化被動為主動,可見調處中心隨著案件處理數量的增加,服務質量會逐步提升,更好地服務于旅行社業。
◆◆專家點評
調查、搜集證據工作一直是保險理賠的重點,證據是否真實、完整決定了是否理賠以及理賠額度,旅行社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但旅行社在履行義務時,有時確實會遇到一些自身無法解決、無法克服的困難。《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主體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收集。但保險理賠領域對證據收集還比較保守,本案正是借鑒了民事訴訟中的有效方法,進行了很好的嘗試,得到了各方的認可。
◆◆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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