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2年7月21日,陜西某旅行社組織3名游客赴盧瓦爾四國13天旅游。按照行程,當天應搭乘18:05飛機由西安飛往北京,然后再搭乘次日凌晨0:55的飛機由北京飛往巴黎。由于北京遭遇特大暴雨,致使西安飛北京的飛機無法正常起飛,游客最終未能趕上北京飛巴黎的航班,導致旅行社已預訂的北京轉機飛往巴黎的機票損失和巴黎預訂酒店房費損失共計4萬余元。
◆◆調處經過
接到報案后,調處員及時與旅行社取得聯系,了解事故原因及損失情況,指導旅行社及時開具航空延誤證明,并保留好登機牌,同時統計相關損失并保留好相關證明和票據。由于旅行社在操作出境旅游團隊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不直接與航空公司和所入住的酒店產生直接的業務往來關系,而是委托地接社來具體操作相關事宜,并將費用直接支付給地接社,再由地接社向旅行社出具相應的發票,故保險公司在核損時對損失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由于地接社和旅行社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故地接社出具的發票和相關不予退款的證明的可信度值得懷疑,并堅持要求旅行社補充提供航空公司和酒店出具的相關證明。就此,調處員會同保險公司共同前往航空公司進行調查,確認機票損失的真實性;并由旅行社提供其給地接社支付團款的匯款憑證,以便從側面確定損失的真實性。結合在航空公司對機票損失的真實性和損失金額的調查結果和地接社前期出具的損失證明,旅行社最終從保險公司獲賠33000余元。
◆◆案例啟示
1. 造成延誤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天氣、機械故障等非旅行社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二是由于旅行社管理不善造成的,比如機票名字出錯、時間通知錯、安排的登機或乘車時間不充分等,此類案件一旦發生往往給旅行社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2. 要減少此類事故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旅行社應建立完善的應應急預案,一方面應隨時關注相關部門發布的有關天氣、政治等方面的預警,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另一方面應加強旅行社內部管理,保障內部系統的有效溝通與協作,避免人為因素造成延誤事故的發生。
3. 在建立預警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同時,旅行社應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通過購買相關保險來規避經營風險。比如旅行社可以選擇投保示范項目的旅程延誤及旅程取消附加險。同時也可以建議游客購買含有旅程延誤、取消保險責任的意外險,這些保險都可以在延誤事故發生后給旅行社或游客一定的經濟補償,最大限度地減少旅行社的經營風險。
4. 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旅行延誤所產生的損失不應由旅行社承擔,但在實踐中一旦發生延誤案件,盡管旅行社無責,但對因延誤產生的損失游客往往不愿承擔,從而經常會引發很多糾紛,最終該損失還得由旅行社來承擔,無形當中增加了旅行社的經營風險,所以作為旅行社來講,一定要重視保險在規避經營風險當中的作用。
5. 旅行社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行程安排要合理,要考慮堵車等各種因素,留足登機、乘車時間等,避免由于時間安排不合理造成延誤。
◆◆專家點評
自然災害、政治環境變化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出現障礙的,旅游經營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旅游經營者有義務返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游客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北京暴雨,屬于這種狀況,如果沒有投保相應險種,游客只能自己承擔相應損失,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個人對法律的認識不同,此類事件進行訴訟仍難以避免,不論結果如何,訴訟事件發生都會再增加成本支出,令雙方損失擴大。特定險種的出現,彌補了這種風險發生后各方損失只能自己承擔的情況,分擔了損失,減少了經濟支出,體現了保險的優勢。
旅行社有必要對特定線路、特定時間段的旅游天氣狀況和政治環境進行數據分析,總結出風險高發區,之后加以保險保障。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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