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日前印發《福建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共26條,詳細規定了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認定流程以及享有權利和義務等。
《辦法》明確,福建省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傳承人。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辦法》要求,申請或被推薦為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具備4個條件:長期從事該項非遺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遺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辦法》指出,對于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可以優先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建立和完善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建立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制度。各地應于每年5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后,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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