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浙江省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明確和細化度假區設立流程及管理相關工作,推動浙江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掇k法》將省級旅游度假區發展定位為文化和旅游產業集聚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區和改革創新先行區,并明確了省級旅游度假區的申報條件、申報流程、考核機制。
《辦法》指出,省級旅游度假區由所在地市或縣(市、區)政府申報,申報與設立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批兩個階段。正式審批后,符合條件的報請浙江省政府批復設立,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辦法》明確,省級旅游度假區每2年考核1次,對評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連續兩個考核周期不合格的,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報請浙江省政府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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